本校「107學年碩二、博四學生(畢業)退宿、(延 長)住宿及108學年(延畢)住宿申請」作業規定
公告事項:
一、申請對象:107 學年第2 學期碩士班二年級、博士班四年級以上或碩士班、博士班延畢之住宿同學。
二、申請區分、受理時間及說明:
(一)畢業退宿:學生宿舍107 學年第2 學期提供住宿期限已屆滿,請同學依退宿作業程序辦理。
1.受理時間:自108 年5 月7 日(二)上午9 時起至6 月30 日(二)下午5 時前,請親至宿舍服務中心登記。
2.作業程序:已申請退宿同學請於108 年6 月30 日下午5 時前,自行連結臺灣銀行學雜費入口網確認已繳清電費,並請完成寢室內硬體設備清潔及環境整理後,親至學生宿舍(翠亨、雨樹、武嶺)服務站取消門禁系統進出權限(繳回宿舍感應扣)及寢室鑰匙;凡逾時未搬離之留置物品,視同廢棄物予以清除。
(二)延畢住宿:凡107 學年第2 學期無法如期畢業(延畢)同學,必須申請。
1.受理時間:自108 年5 月7 日(二)上午9 時起至5 月22 日(三)下午5 時止,請親至宿舍服務中心登記候補。
2.碩士班二年級、博士班四年級以上延畢學生住宿申請,將依登記先後順序候補碩士班宿舍空餘床位;另外,原住宿同學之候補順序優先於非住宿同學。
3.申請結果公告:108 年6 月12 日(二)上午10 時前。
4.申請延畢住宿學生,學期住宿費將合併於學雜費繳費單,但暑期住宿費為單獨之繳費單,請自行連結總務處出納組學雜費單列印查詢網列印繳費單,得繳費後入住。完成退宿作業程序後,請依公告時間、床位搬遷至新分配之寢室。
(三)延長住宿:凡107 學年第2 學期無法於108 年6 月30 日下午5 時前完成退宿作業同學,必須申請延長(暑期)住宿。
1.受理時間:自108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起至5 月22 日下午5 時止受理,請親至宿舍服務中心登記辦理。
2.住宿期限:申請延長住宿學生,可選擇延長至7 月30 日或8 月30 日止(不可申請計日短期住宿),住宿期限屆滿後,請依畢業退宿之作業程序辦理退宿。
3.收費標準:申請延長至7 月30 日同學,得繳交暑期(全期)住宿費用二分之一,申請延長至8 月30 日同學,繳交暑期(全期)住宿費用。
4.繳費方式:申請延長住宿學生,請親至宿舍服務中心登記後,6 月30 日起可自行連結總務處出納組學雜費單列印查詢網列印繳費單,完成繳費後入住。
三、搬遷寢室注意事項:
(一)申請延長住宿同學(至7 月30 日或8 月30 日止),可暫住宿原寢室。
(二)申請延畢住宿同學,如有候補到新床位,必須於6 月30 日搬遷至新分配之寢室住宿,寢室床號名單請連結宿舍服務中心網頁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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